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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无[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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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8 21: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v4 }! j" h' F5 [; |工信部无[2010]5号# w! {% n) ^8 D0 x( }2 W# Z5 k9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4 V: `% j* w0 n9 B' g
为了进一步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8 ^5 e& n' W' t: u/ \
一、为进一步规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指配工作,根据《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R6 P' A- E8 |& e7 X) u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直接负责本地区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指配,不得对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按地区作提前分配,避免造成呼号资源浪费。
% c" M& p* c3 C(二)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应按顺序指配。不做特殊挑选或预留。
2 x3 j. X( Y& B4 o2 b1 E7 g(三)业余无线电台所有者的操作等级变更后,呼号中第二位字母作相应变更。同时,为满足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对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使用连续性的要求,无特殊情况,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后缀应避免变更。
' r/ M3 _; S$ R5 x0 ~: @(四)业余无线电台所有者可以同时拥有多台设备并办理相应的设台手续,但只指配并使用一个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 G; O; l1 _; f) l7 `(五)鉴于业余无线电台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呼号后缀资源数量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避免将经撤销指配收回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后缀指配给其他业余无线电台。; D2 \4 @2 r- _. B: _# E6 F# h
(六)已撤销设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重新申请设台的,在不影响已指配呼号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延用其撤销设台前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8 R1 |) U7 ~6 ?7 H" }" k
(七)不得为没有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人员或单位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N+ f9 ]7 s- }
(八)卫星业余业务空间电台呼号、特设业余电台呼号、比赛专用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配。% \% z  g1 V; {  F/ u* I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每月将相关信息(新增加的设台人姓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身份证件号码、操作等级、操作证书号码等)进行统计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1 @0 ?4 K: Q/ Y+ i* g1 p二、为配合我国业余通信卫星发射,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允许持有三级操作证书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使用145.800—146.00MHz业余频段,用于业余卫星通信试验,发射功率限值不做变更。4 L2 A# g: _1 o  ?+ S  {& j( R
三、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中继台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 G* D  Y$ v, A# I(一)同一地区同一频段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业余无线电台中继台。
3 O2 X+ B4 B2 y8 E" L% E% @0 D(二)业余无线电台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内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服务。涉及中继台用户正常使用的各项技术参数必须公开。
, A) e, {! Y6 b3 a5 i; Y4 p(三)业余无线电台中继台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变相商业运营或者收取使用费用。
4 J& e' M6 f2 e* l+ U! Q+ |(四)业余无线电台中继台选用的频率以及双工频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Z  [8 A% d) z8 {) R8 {四、提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自然灾害中向社会提供应急通信服务。利用业余业务无线电频率进行的应急通信训练,须制订方案,按电台设置审批管理杈限,报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p2 v% Z' O5 Y- K6 W$ ~) w+ o  E" o; f,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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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一月九日
发表于 2010-4-10 18: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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